一、办理时限
6(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五条各级农、林植物检疫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检疫检验室、检疫苗圃,不断改进检疫手段,提高检疫技术水平。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确因特殊需要引进检疫对象在非疫区进行试验、研究,必须征得省植物检疫站同意,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扩散。
《植物检疫条例》(2000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任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按照省植物检疫站的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的时间,一年生植物不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一年以上。隔离试种期间,省植物检疫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所有权到隔离试种地点检查。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检疫对象的,方能扩大种植范围。
《植物检疫条例》(2000年)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从国外引种的单位或个人,应和省农、林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经审核同意后,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所报检,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应将检疫执行实况通知省植物检疫机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01年)
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01年)
第二十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交给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随货运寄,由收货入保存备查。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