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五条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法律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五条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材料
原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