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2.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并要求回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转出地,申请——受理——审核——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入地,申请——审核——根据《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建立缴费记录,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发放待遇
(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号)
(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