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标准同居民身份证),交纳证件工本费人民币10元。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②、公安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市)公安局或设区的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
③、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④、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①应携带本人《户口簿》。
②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
③申办居民身份证回执或报失登记表(即遗失居民身份证应先办理报失手续),交公安机关审核。
④填写《申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