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6〕73号)附件《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检验、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第4项和第5项: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汽车驾驶员考试费(含一次补考)360元/人次;摩托车驾驶员考试费(含一次补考)230元/人次;补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重新进行的考试费)80元/类,次。
2.《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拆分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收费项目的复函》浙价费(2010)15号第二段:“鉴于全省汽车驾驶员考试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将由各市、县车辆管理所分别承担,为方便群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同意将现行驾驶员考试费标准360元/人次拆分为驾驶员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标准80元/人次,驾驶员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标准180元/人次,驾驶员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标准100元/人次,补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重新进行的考试)80元/类,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