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上面的法律条文,相信大家对于主动自首减少基准刑的40%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有这方面问题的朋友,需要具体讨论问题的,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