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只追究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一般参与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加冲击军事禁区犯罪活动的,在实施犯罪申起了重要作用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等。
对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首要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也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法律规定只追究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的刑事责任。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中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既可以是非军人,也可以是军人。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禁区的正常管理秩序。军事禁区是指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求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依法划定一定范围内采I取特殊措施,进行重点保护的区域。包括陆域、水域和空域。我国《军事设施保取特殊措施,进行重点保护的区域。包括陆域、水域和空域。我国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直接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国防义务,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危害军事秘密的安全,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对象是军事禁区,包括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各种建筑、自然环境、周围设置的障碍物等。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军事禁区而冲击或者明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会造成危害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这种犯罪,行为人往往基于某种个人目的来故意实施,如泄私愤、为达到某种要求而通过聚众扰乱秩序来施加压力等等。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15条规定:“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区,禁止对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第33条规定扰乱军事禁区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58条(注:1979年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等等。这些都是军事禁区正常秩序的合法保障。“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中的“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强行闯入军事禁区,或占据办公地点,或毁坏财物,或殴打人员。“冲击”是指使用交通工具或徒步强行闯人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是指冲击行为使军事指挥机关无法指挥;军事单位的人员、车辆、船只、舰艇无法通过,飞行无法起降;作战、训练、戒严、抢险救灾、战备、科研、教学等正常工作无法进行等。只有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严重扰乱一般是指使军事禁区的公共财物追受严重损失的;军事活动和科研受到妨害而无法进行的;军事禁区受到破坏,导致严重经济损失,等等。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中,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这种行为属于牵连犯,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