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问题,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单位工作人员“并非在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由个人承担民事责任,单位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人以个人名义挪用的公款,其本人即为使用人是个人行为,但其在执行职务时以单位名义接受或以代理人身份接受的属于职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使用人虽向挪用人借款,但其并不知道挪用人出借的款项是公款,且其在借款过程中并未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此时,即使由于挪用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挪出公款出借而导致借款行为无效,使用人仍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民事责任,相应的法律责任只能由挪用人承担。
2.使用人虽向挪用人借款,但并不知道挪用人出借的款项是公款,然而其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诈骗行为取得挪用人挪用的公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使用人与挪用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不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只能对基于自己的违法犯罪故意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
3.使用人向挪用人借款,且知道或被推定应当知道挪用人出借的款项是公款,但由于其未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对公款的挪用,不能与挪用人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因而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应当根据其在借款过程中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来确定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