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受理窗口提交资料并领取受理凭证;
2、缴费;
3、领取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不能当场领取号牌的,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同时选择号牌自取或办理号牌邮寄手续。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单位车辆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2、属于补领检验合格标志的,还需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属于换领号牌、行驶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的,还需提交损坏的号牌、行驶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