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4、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
二、办理材料
网上提交一份PDF材料,纸质件加盖公章;
网上提交一份PDF材料,1、人员提出申请的,提出说明情况并加盖公章。2、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的,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意见书。
网上提交一份PDF材料,申请时提交复印件,审批流程结束后收回原件
三、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