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D区D3-D7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