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离婚的,应该以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承担,债权人可以起诉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双方为躲避债务而进行的离婚具有高度私密性和隐蔽性,债权人往往不容易找到对应的策略。夫妻为躲避债务假离婚,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市场秩序将变得混乱,经济活动陷入迟缓,同时也无视审判机关和婚姻登记机关的严肃,损害了司法尊严,也给婚姻管理体制带来混乱,不利于社会稳定。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及时迅速处理机制。审判和执行人员应根据审理、执行阶段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或依职权对债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购买的基金、证券和股权等采取查询、冻结、扣划措施,对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采取查封、扣押、评估和拍卖措施,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对债务人虚假申报财产的惩治力度,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出让、赠与、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情节,一经查实,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措施外,应及时对债务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加强法院内部的联系机制,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阶段,应针对债务人的恶意拖欠债务情况,法院内部应在第一时间对债务人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建立方便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办案的债务人涉案信息库,以方便办案人员灵活、迅速办理案件。
(四)建立法院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法院应当与民政部门、银行机构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法院与其他部门的债务人涉案信息库,让债务人在民政部门进行的假协议离婚,在银行部门进行的财产转移、隐匿等行为,法院可以足不出户,通过建立的共享涉案信息库便可一目了然,提高办案人的办案效率。
(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对应措施,完善反规避执行立法,增加债务人不讲诚信的违法成本,以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威慑,让债务人靠假离婚躲避债务的侥幸心理无处遁形,以法律的强制和权威捍卫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