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一)《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三)财务终结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四)银行帐户销户证明(一式一份);
(五)其他有关材料。
社会团体提交上述材料同时,上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社会团体印章。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请人咨询——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社团局登记处受理——社团局审核——民政局审批——社团局登记处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自社团局登记处受理到民政局审批之间的办理时限为20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3 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