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章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街道-166号,详细地址:天府宝座A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