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具有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2、编制公开出版地图(不含示意图)的,具有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单项地图的批准文件;涉及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具有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和使用保密插件的证明文件;3、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具有本专业保密部门审查的证明文件。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测绘条例(2011年)
第三十九条公开出版地图,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引进地图或者生产、加工附有地图的各类产品,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和附有地图的各类产品,不得出版、展示、印刷、引进或者生产、加工,不得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图进行审核、批准,不得收取费用。
本省编印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和附有地图的教材、教学资料、教学用品,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办理。
引用已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并标注审图号的,不需要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条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地图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