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2、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
3、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日内),并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进行评议。
4、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5、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6、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明;
5、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6、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