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应当在每次试验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试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二、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应当在每次试验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试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2012年)
目录第14项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野外示踪试验的环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复)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