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属于上述“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给予支付。
市政府湛府〔2008〕43号文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⑴挂号、伙食、陪住和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康复病房的费用;
⑵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
⑶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包括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人身伤害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⑷斗殴、酗酒、吸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个人承担责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⑸施行美容或者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功能性需要矫正或治疗的费用;
⑹个人故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等(精神病除外);
⑺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
⑻明确规定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