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施工单位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在生活中,企业安排他人倾倒垃圾的情形,一般有以下情形:
1、企业安排内部人员倾倒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企业付费委托其他无证人员处置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企业付费委托有资质的个人或公司处理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当企业安排他人倾倒垃圾,造成土地污染等损害,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企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环境污染罪的共同犯罪。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看出企业安排他人倾倒垃圾,造成土地污染等损害,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了,对受害人而言,在遭受到他人倾倒垃圾造成的土地污染等损害时,要是与企业、司机等相关人员协商赔偿不成的,都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将所有相关人员,通通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环境污染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人(被告)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不需要赔偿,但是受害人仍需提供以下证据:
1、证明环境污染事实存在的证据;
2、证明损害存在的证据;
3、证明环境污染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