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
第十五条设区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签发机构”)负责复核受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做出是否签发普通护照的决定。
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婺江路169号)一楼1-15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