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市户籍居民;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2、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3、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4、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5、 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在内地无子女”,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
成都市户籍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应由本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共同向成都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面见、询问。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关系人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受面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人出具的免于面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受理。
(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表格可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内地父亲或母亲的相片。
(三)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8周岁公民,由监护人陪同,须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六)其他证明材料:
1、属于夫妻团聚的,提交结婚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 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还需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医学出生证等)和其由即将赴港澳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2、属于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医学出生证等)、父母的结婚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3、属于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医学出生证等)。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的,需提交其由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4、属于子女照顾父母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其他兄弟姐妹同意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自愿放弃本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照顾父母的声明公证。
5、属于父母投靠子女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6、申请人与拟团聚的港澳亲属为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7、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材料为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申请材料为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计性的,须提交相关公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申请情况定期在成都市出入境接待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批准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须由申请人本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现场领取。申请人凭公安机关签发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批准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后,持户政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证缴销证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
因前往港澳通行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的,应向原申请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换发或者补发证件的申请。证件遗失、被盗抢的,应提交书面声明;损毁的,应交回证件原件。
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重新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取证件工本费40元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为申请人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人民西路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咨询电话:028-86407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