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对个人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责任,所以个人是不可以进行债务重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进行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1、债务重组审计具有交易事项的偶发性。债务重组在市场经济中并不少见,但对于特定被审计单位的特定会计期间而言,毕竟是偶发的经济业务,在审计方法上,宜采用详查法,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对所发生的该事项作全面审计,从而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
2、债务重组审计涉及面的广泛性。债务重组事项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在债转股中,涉及到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在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情况下,企业可能通过做假帐等手段将盈利人为地制造为亏损,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审计作为综合性的监督约束力量,理应发挥其作用。
3、债务重组审计类型的多样性。债务人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和处于清算或改组时,审计的内容不尽相同,这是由于不同条件下的会计计量、确认和披露的不同所决定的。前者属于持续经营状态,应遵循一般的会计核算原则和方法,后者属于非持续经营状态,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