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不算的。
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而在法院审判环节,也有可能面临着很多需要鉴定的事项,例如,侦查阶段的鉴定结论出现重大瑕疵的时候,有可能牵涉到重新鉴定,还有就是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被害人有可能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这些都需要占用大量的审理期限,而根据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申请重新鉴定,只有一个月的期限,对其他的鉴定时间都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鉴定的时间一般都超过了一个月,甚至更长,这就给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因为鉴定占去审理期限一半的时间,使得审判人员就没有太多的精力放在研究案件上,导致案件处理的不够细致;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还要进行大量的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故意伤害的案件数量一直上升,如果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做不到位,很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这就需要审判人员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调解上,然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大部分的被害人都会提出伤残鉴定,如果伤残鉴定的时间也计入到审理期限中,那么法官进行调解的时间也就更少了,这样就会不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现行的法律也没有对被害人提起伤残鉴定的期限做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些被害人在案件审理期限快要到的时候才申请伤残鉴定,这对刑事审判的法官来说,不利于案件的协调处理,也不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因为刑事案件中的鉴定很多时候直接关系到定罪的准确性、量刑的公正性,而鉴定属于科学技术范畴,要依赖于专业知识,法院也很难掌控鉴定时间,也不能要求鉴定机构在过短的时间内提出鉴定意见。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延期审理原则上计入审限,但不是所有的延期审理都计入审限,具体不计入审限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有以下情形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