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物证以其外部形状、性质、存在情形等证明案件,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尤为广泛。物证可能被伪造,又容易与疑似的物品相混淆,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也不易判明,因此,对物证应认真进行审查。审查物证可以通过鉴定、辨认等方法进行,并应联系案件其他证据分析对照(见司法鉴定、刑事技术、痕迹检验、司法物理检验、司法化学检验、法医学物证检验)。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证人证言在中国古代诉讼中也早就被用作诉讼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前者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后者包括两个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印指纹等。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人证包括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诉辩解。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
人证物证都具有说服力,但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人证物证的比重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