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取得该建筑物、住宅区的土地所有权;2)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3)不得使用单纯序数作地名;4)禁止使用重叠通名,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5)同一城镇内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应重名、同音;6)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7)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当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8)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化率等规定的标准条件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机构
博罗县民政局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
博罗县罗阳镇博惠路82号政府大院
六、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颁发的通知》(1996年)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民政部关于颁发的通知》(1996年)
第十二条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七条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实施许可:
(一)国内著名的或者涉及省外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省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省内著名的或者涉及市与市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地级以上市内著名的或者涉及市内县(市、区)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8年)
第十九条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实施许可:
(一)圩镇、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村镇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三)城市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农林牧渔场、盐场、矿山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征得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条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报省地名主管部门核准。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一条专业设施名称、公共场所和文化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该专业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二条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