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公开出版的龙门县行政区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包括电子版本)等专题图(册)。地名类图(册)上的地名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标准地名;2)书写正确;3)位置准确;4)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地点
龙门县城香滨东路7号
四、办理材料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五、法律依据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八条地名类图(册)上应当准确使用标准地名。
公开出版有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包括电子版本)等专题图(册),属于全省性的,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前报省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属于地区性的,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
办理地名类图(册)审核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名类图(册)核准申请书;
(二)试制样图(册);
(三)编制地名类图(册)所使用的资料说明。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