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办理程序:
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地所辖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并提交双方身份证原件(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双方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户籍迁移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单人2寸黑白或彩色照片各2张;婚姻登记处审查;符合规定者登记发证。
所需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2)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
(3)当事人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单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张。
受理部门:双方当事人任意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
受理地点: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婚姻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交纳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