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税务分局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本事项涉及的申请表格可在办税大厅领取。
2.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审查与决定
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纳税人变更定额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该项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提出听证提议。(听证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之内。)
对申请人符合纳税人变更定额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
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