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地点:咸阳市秦都区咸通北路咸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科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公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3号)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七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医医师(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