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费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生活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a)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
b)沈阳市户籍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c)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在职跨统筹转出:申请将我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至新就业地或户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