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条约的依据没有条约的规定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十条 向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出。
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以中文制作,并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文。
送达按方式分可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专门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本人。
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是指当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除了可以委托送达,还可以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对于特殊的收件人(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诉讼文件应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转交的一种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