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型
报废年限
可否延缓
最好可延
强制报废年限
依据
非营运客车
九座以下(含)
可
不限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九座以上
可
20年
旅游客车
可
20年
营运(非出租)客车
可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轻货、大货车
可
15年
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
否
8年
20座以上出租车
可
12年
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
可
12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可
适当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全挂车
可
15年
半挂车
可
15年
牵引车
可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三轮农用
可
9年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四轮农用
可
12年
正三轮摩托
可
10-12年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经贸委、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33号)
其他摩托
可
11-13年
其他汽车
可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