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条件: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关系转入本统筹区的参保人员
政策依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55号)
第二条 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及原参保地执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时间,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时间(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医疗保障管理局主要职责和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榕委编[2016]42号)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城乡生育保险管理以及相关基金监管职责划入市医保局。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办结。
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在后台完成转入申请登记,生成并发出《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至原参保地经办机构;
审批人员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决定;经办岗收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寄回的《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变更信息表》后,6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参保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