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宁病退工资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支付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病退所需条件
1.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参保职工;
2.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
3.工作累计满10年;
4.社保缴费年限满15年;
5.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材料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满足以上五个条件的员工,可办理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