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4、决定。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结果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