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二、办理机构
深圳市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九条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影响通航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
在渔港区域范围外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材料
按要求填写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
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海港路27号大鹏渔政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