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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一条 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二条 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三条 新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5%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四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集中修建项目的选址和实施计划需报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2010年)
第五条 按第三、四条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广州、深圳、珠海、湛江市按照不低于5%标准修建;汕头、佛山、惠州、茂名市按照不低于4%标准修建;其他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直辖镇规划城区按照不低于3%标准修建。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的通知(2017年)
第一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深埋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在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6B级防空地下室。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九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其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惠州市人民防空实施规定》(2003年)
第九条 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居民用房、商住楼、宾馆、办公楼、商店、科研教学楼、医疗用房、学生宿舍、职工宿舍、食堂、仓库、礼堂、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等民用建筑(工业厂房除外),应按下列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或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改建、扩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相应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新建、改建、扩建、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市、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当地防空地下室的实际造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物价、当地防空地下室的实际造价的变动情况和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调整。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