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就业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平等就业权的实现障碍,即限制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由应有的权利转变为实有的权利的因素。此限制包括规则限制和非规则限制,合理限制和非合理限制等。规则限制,是指具有就业规则制定权的机关、组织、单位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限制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非规则限制,就是规则限制以外的限制。合理限制,就是用人单位根据就业或职业需要和劳动者自身因素所采取的通常认为是必要而且合理的限制;同样,合理限制以外限制就是非合理限制。
合理限制和非合理限制的区分则有利于就业歧视的认定。也就是说,从就业或职业需要出发,倘若一种限制是必要而且合理的,这种限制就是合理限制,否则就是不合理限制。对平等就业权的不合理限制就是就业歧视,就构成对就业权侵权,从而应受到法律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