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章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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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