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房屋买卖时,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签字的,如果被委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委托行为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 【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范围】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没有明确授权的买卖行为,经权利人确认的有效
生活中,没有明确授权的买卖行为在各行各业中都有发生,常见的就有二手房买卖。但是没有明确授权的买卖行为,以及因此而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通常都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当权利人追认的,买卖行为有效,买卖合同有效;当权利人不予追认的,买卖行为一般无效,所达成的买卖合同无效,权利人可以撤销买卖合同。
例如二手房买卖,通常都会涉及到夫妻间共同财产问题,夫妻间任何一方出卖二手房的,原则上都需要另一方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但实践中,时常出现丈夫或妻子一方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户口本、房产证等资料时,买受人就会与其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若另一方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认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合同有效,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约定;若另一方不认可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的,那么合同就无效。
所以说没有明确授权的买卖行为,对买受人而言有很大的风险,通常都必须经过权利人的确认,才能发生效力。
当然了,在买受人知悉行为人没有明确的代理权后,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催告权利人确认合同效力,或在权利人确认前,单方撤销买卖行为及相应的买卖合同。若因此遭受的损失的,可以要求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买受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作出买卖行为的,买卖行为有效
一般情况下,权利人都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追认没有明确授权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但是在买受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权作出买卖行为的时候,买卖行为有效,权利人不得擅自撤销,且应该履行因此而达成的买卖合同,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