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2009年)
全文条款全文内容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机构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
三、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申请人本人用签字笔如实填写完整并签名,字迹工整、清晰。
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
申请人内地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
(1)夫妻团聚类的提交结婚证明;(2)照顾父母、无依靠老人投靠子女、无依靠儿童投靠父母、港澳永久居民子女、超龄子女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照顾父母的还须提交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无依靠老人投靠子女的还须提交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