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涉及刑事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其中,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4种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参加考试的考生,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场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作弊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者的考生,将被禁止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