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越狱、暴动越狱和聚众持械劫狱是三种严重危害国家司法秩序的刑事犯罪。
组织越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在押的人犯进行周密准备和分工,选择一定的方法、手段和时机,实施集体从监狱、看守所、拘留所逃跑,逃避依法继续关押或者执行刑罚的行为。因此,组织越狱罪,必须是有组织、有计划,聚众实施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单独实施越狱犯罪的,构成脱逃罪,依照脱逃罪的规定定罪处刑。对于组织越狱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要区别在组织越狱中不同作用,分别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
暴动越狱,是指监狱、看守所、拘留所中的被关押人,使用暴力手段,聚众逃跑的行为。这里的暴力手段主要有殴打、杀害监管人员或警卫人员;用暴力捣毁、破坏监门、窗户、围墙、拦阻网等监狱设施;抢劫、抢夺枪支弹药;暴力冲闯监门等等。这种暴动越狱一般都是有组织、有计划的行为,其行为方式除施加暴力外,其他与组织越狱相同,是从组织越狱罪中分出来的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对于暴动越狱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也要区别在暴动越狱中的不同作用,分别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
聚众持械劫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使用棍棒、刀具、武器等,实施暴力,抢走在狱中、在押解途中或者在法场上的人犯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聚众和持械的情节。对聚众持械劫狱的犯罪,也是应区别在聚众持械劫狱中的作用不同,分别予以不同的处罚。
对于组织越狱犯罪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即首要分子,以及主动、积极地参加有组织的越狱犯罪或者在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主要分子,即积极参加的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在有组织的越狱犯罪中的其他参加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暴动越狱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如暴动越狱造成死亡的,行为手段特别残忍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处死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犯聚众持械劫狱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如聚众持械劫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手段特别残忍的,政治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处死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