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偿对象和标准
(1)凡参加者生育保险的单位,有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缴费单位补偿。补偿标准:难产5636元,顺产4563元经批准生2胎:难产4831元,顺产3758元。女职工育待遇,由单位按省、市面上有关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男职工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其配偶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的可享受上述标准的50%。
(2)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失业后,在按国家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顺产3852元;难产4846元。准生2胎:难产4041元,顺产3047元。
2、补偿待遇的申领
(1)凡符合补偿条件人员,生育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职工由个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的申报,办理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①申领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女职工还须提供《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
②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难产的,还须提供医院出具的难产休假证明;
③出院记录、就诊记录。
④乡镇及街道办出具的没有工作,收入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