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材料
职业状况证明:(比如是否待业,是否离休、退职等)经营场地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凭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拿到税务登记证后申请发票,发票申请分2种:
第一,按定税方法,即每月不管有没有营业额都是每月交纳相同的税额;
第二是根据开具发票的金额每月按税率缴税,整个过程收费大概在500元左右,时间大概是15-30天。各地标准不同,具体以当地工商税务为准。
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体或者家庭,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职业状况,场地证明等有关材料,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需要具体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的,应出具食品卫生有关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申请从事资源开发、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审批的其它行业或经营项目;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具。未经市社文委审批用意立项,经营单位擅自对经营市场所进行装修和购进有关设备的一律不予审批。
二、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