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项目不纳入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确定负责人并于集会游行示威5日前向惠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亲自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审查:经惠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受理审查、决定;
三、处理结果:经受理审查、决定后,公安机关于集会游行示威2日前送达决定文书负责人签收,不服决定内容,可于收到决定书3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殊环节
无
三、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四、办理机构
惠来县公安局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