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有限企业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1.合伙企业财产性质
合伙企业财产是各合伙人出资聚合而成,以合伙企业名义持有,它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各合伙人出资的财产总是与其个人财产有紧密联系,并以其个人财产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企业财产由各合伙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分割,也不能单独支配使用。
2.合伙企业财产组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各个合伙人的出资,另一部分是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这也就是合伙人投入的资本加上资本运作而产生的经济收入。
3.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使用
合伙企业财产是各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因此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使用。主要规则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 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运作方式由合伙人共同约定,财产责任依法承担,合伙企业解散对其财产依法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使用,具体的规则 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确定。
4.合伙企业财产管理原则
各合伙人在共同管理合伙企业财产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使用和保护合伙企业财产,依法建立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如实记录、计算财产运作情况。
《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