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向学校非法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1、均衡配置办学资源。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保障教育投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采取学校扩建改造和学生合理分流等措施,解决县镇“大校额”、“大班额”问题。
2、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整体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实现“班班通”全覆盖。
3、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改善教师资源的初次配置,向薄弱学校倾斜。合理配置各学科教师,优先配齐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提高农村教师待遇,提高教师补贴,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周转宿舍,新建教师周转房。实行县域内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制度。
4、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健全农村留守义务教育学生关爱服务体系。重视发展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关心扶助需要特别照顾的学生。
5、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生动活泼主动发展,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6、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范招生办法,切实缓解“择校热”。规范财务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规范办学行为。
7、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评估。各级政府建立推动有力、检查到位、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公开问责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责任机制。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工作,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在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配置状况和校际在相应方面的差距进行重点评估。对地方政府在入学机会保障、投入保障、教师队伍保障以及缓解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将县域公众满意度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