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执业机构登记事项,应当及时由所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代为向鉴定机构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并由其审核登记。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1999年)
第三条、第六条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2005年9月29日)(1999年)
第九条、第十条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2017年6月16日)(1999年)
摘录广东省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二十七项,省司法厅将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委托广州、深圳市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粤司办〔2014〕234号,2014年10月1日)(1999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司法鉴定人变更姓名、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行业资格、执业机构的申请。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