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不得损害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2)不得作为工厂、医院、煤气站、饮食业等对文物建筑会造成损害的用途和作为歌舞厅、桑拿浴室等危害文物安全及其环境风貌不协调的用途使用;3)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六、办理材料